Tuesday, October 23, 2007

男人也有自由爱上另一个男人

最具争议性的敏感课题,到底两个或多个男人的性爱行为,口交或肛交,是应该合法还是犯法,终于被搬上了国会的台上,公开来个激烈又激情的辩论!

刑事法典377A条文把同性恋行为列为犯罪行为,引起我国许多同性恋者以及他们的家人及好朋友的极度不满,因此收集了2300多个公众签名,向国会提呈了他们的请愿书,要求废除377A条文

无可否认,我国的同性恋者,据统计数字显示有十多万人之多。其实,政府也早已公布了他们不会对同性恋者歧视,特别是在申请工作方面,同性恋者和其他“正常人”拥有平等的机会。

虽然是两个男人的性行为是犯法,但是,只要不是在公众场所,只要不是牵涉到未成年少年,那么,政府是绝对不会刻意去“房内”破人好事,把他们楸出来的。政府这种早已关一只眼,闭一只眼的对同性恋者采取的态度,是显而易见的。但是,政府的心中是非常清楚,“允许”和“认可”之间的差别!”因为深怕一旦“认可”,也就是把两个男人的口交/肛交合法化时,那么接着下来,政府将要面对的更大问题是,是否要同意两个男人可以合法的手牵手去ROM (Registry of Marriages),注册结婚?两个同性“夫妻”可以合法化?领养孩子?孩子以后长大了,可以在学校的文件上写上,我的父亲是男人,母亲也是男人?!

我绝对不是一个反对同性恋的人,我觉得性倾向是一个很个人的问题,不管它是与生俱来,或是被潮流环境所影响。但是,一个人的性取向/爱好,完全与他的性格,爱好,真诚,善良,智慧等等,扯不上关系。

我本身在过去的十多年来就像被命运的安排着似的,和同性恋者扯上许许多多的“亲密关系”,真是剪不断理还乱。别误会,我可没想过要去剪断。在我这么多的男性朋 友中,不论是旧相好,或是新相识,同性恋者占了百分之八十!数目惊人吧?我周围的女性朋友,时常取笑我说我对同性恋者特别有吸引力。天啊,这到底是褒还是贬?

但,老实说,我是非常乐意和这些同性恋者在一起的,因为他们都很真,很感性,(虽然有时不会很理性),很重感情,很容易彼此分享心事。

男同性恋的朋友都很细心,很有爱心,他们会特意为我选购适合我的小饰物,如项链,戒指,腰带等;会亲自刺绣我的名字作为生日卡送我;会替我把美丽的丝带缝在简单的裙子上;会替我把糕饼切成更小块,以让我吃时不沾到口红;会替我选购衣服;会唱歌,弹琴给我听;甚至为我写歌谱曲,设计形象等等。。。

同性恋者,不论他们是不是一个完全/完整的男人,但他们是和任何男人一样的男人,所不同的是,他们只享受与另一个男人的爱与性的感觉。

377A条文, 是不可能在近期废除的


如果是让别人看得到的公开性爱赤裸裸画面,无论是男人和女人,或是男人和男人,在我国都是犯法的。
只要大家(适龄者)想做时,躲在房间里,藏在酒店里,把门关上,把帘拉上,那么,就让你做得天翻地覆,谁又会去管你是同性恋或是异性恋!

大家心知肚明,心照不宣,何必闲来无事,把蜂窝刺破。

1 comment:

Anonymous said...

“只要大家(适龄者)想做时,躲在房间里,藏在酒店里,把门关上,把帘拉上,那么,就让你做得天翻地覆,谁又会去管你是同性恋或是异性恋!”

不是的。政府会管。至少理论上可以管。

因为377A 正是把“,把门关上,把帘拉上,做得天翻地覆”的事,法定为违法!不去把他们揪出来是一回事。但根据377A,他们即便“躲在房间里,藏在酒店里。。”也已犯了法!

你认为这种“我把你行为当犯法,但我不执行法律”的做法是对的?要不,我说你举凡大便,小便,吃饭,喝水,统统犯法,你每天都在犯法,但我政府不控告你,你觉得如何?你会不会逆来顺受,每天犯法,“大家心知肚明,心照不宣,何必闲来无事,把蜂窝刺破”?还是你会说:“你执行不执行法律是一回事,我坚持你根本不可以把我大便小便当成犯法!”

又:新加坡法律不应该受宗教影响。不应该为了不失去某宗教的选票而立法歧视国人。总理并没有被蒙在鼓里。读一读他的意下之言。反而是他的支持者们头脑简单,以为与宗教无关。呵呵。新加坡华人社会保守?如果国人不了解自己的文化,那就是吧!